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4 11:5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5
五、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
    藉故加以歧視或懲處,惟經調查如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
    或其它不法企圖者,應即依法處理,以維紀律。
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訂定
5
五、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
    藉故加以歧視或懲處,惟經調查如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
    或其它不法企圖者,應即依法處理,以維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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