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3 00:5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9
九、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複製檔案不得以攝影方式為之,若
      有複製必要,由業務承辦人員陪同複製為原則。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9
九、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複製檔案不得以攝影方式為之,若
      有複製必要,由業務承辦人員陪同複製為原則。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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