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23: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遴選檢察官派駐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要點 3
三、各級檢察署接獲本部廉政署函請指揮偵辦案件,除依「檢察案件編號
    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編號立案,並分案由該署派駐本部廉政署辦
    理肅貪業務之檢察官偵辦。
    派駐檢察官除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
    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指揮偵辦案件,並應適時層報所屬
    檢察署檢察長。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3
三、各級法院檢察署接獲本部廉政署函請指揮偵辦案件,除依「檢察案件
    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編號立案,並分案由該署派駐本部廉政
    署辦理肅貪業務之檢察官偵辦。
    派駐檢察官除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
    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指揮偵辦案件,並應適時層報所屬
    檢察署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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