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06: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11
十一、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情節輕微者,由管教小組研議依其情節核低當
      月教化、操行分數 0.1  至 0.4  分;核低後若表現良好,得於次
      月評分時,回復至核低前之分數;但以上核低均不得低於起分之規
      定。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訂定
11
十一、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情節輕微者,由管教小組研議依其情節核低當
      月教化、操行分數 0.1  至 0.4  分;核低後若表現良好,得於次
      月評分時,回復至核低前之分數;但以上核低均不得低於起分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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