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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06 22:2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8
八、術科教育之測驗項目及其占測驗成績之比例如下:
(一)矯正戰技:占百分之七十。
(二)鎮暴逮捕訓練:占百分之三十。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8
八、術科教育之測驗項目及其占測驗成績之比例如下:
(一)矯正戰技:占百分之七十。
(二)鎮暴逮捕訓練:占百分之三十。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修正
8
八、術科教育之測驗項目及其占測驗成績之比例如下:
(一)綜合逮捕術:含擒拿、警棍及逮捕上梏帶離技術,占百分之七十。
(二)小組鎮暴逮捕訓練:含鎮暴隊形及制暴器材操作使用,占百分之三
      十。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10
十、術科教育之測驗科目如下:
(一)鎮暴訓練。
(二)戒護技術:包括戒具、警棍、槍械、通訊、消防器具之使用與實彈
      射擊、擒拿、柔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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