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9 08:2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海峽兩岸調查取證作業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大陸地區主管機關,指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經雙方同意指定之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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