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6: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 第 8 條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被告之戒護、門戶鎖鑰管理及本所之戒備;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
二、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器械、戒具、消防安全設備、無線電通訊機與告警設備之使用、訓練
    及保管。
四、被告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五、被告之身體與物品之搜檢、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六、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被告入所、出所與攜帶物品、金錢之受付、保管及名籍簿、身分簿之
    編製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
女性被告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8 條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被告之戒護、門戶鎖鑰管理及本所之戒備。
二、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與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
四、被告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五、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六、被告之身體與物品之搜檢、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七、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八、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九、被告解送及脫逃者之追捕。
十、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
女性被告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