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3.01.01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被告之戒護、門戶鎖鑰管理及本所之戒備;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 二、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器械、戒具、消防安全設備、無線電通訊機與告警設備之使用、訓練 及保管。 四、被告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五、被告之身體與物品之搜檢、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六、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被告入所、出所與攜帶物品、金錢之受付、保管及名籍簿、身分簿之 編製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 女性被告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