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02: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人員使用戒具應行注意要點 3
三、本局人員執行職務,使用戒具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並應注意對象之身
    體及名譽。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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