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10: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8
八、辯護人無法於申請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
    上午 12 時前以電話方式取消預約。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8
八、辯護人無法於申請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
    上午 12 時前以電話方式取消預約。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8
八、辯護人無法於申請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
    上午 12 時前以電話方式取消預約。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