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19:4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遠距接見實施要點 3
三、辯護人申請遠距接見一律以電話方式預約,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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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辯護人申請遠距接見一律以電話方式預約,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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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辯護人申請遠距接見一律以電話方式預約,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