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21:0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應行注意事項 1
一、為使檢察機關妥速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核發因災害失
    蹤人民死亡證明書,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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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檢察機關妥速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核發因災害失
    蹤人民死亡證明書,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