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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05 07: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10
十、執行審查小組會議,依冊列公益團體之性質、當期指定支付緩起訴處
    分金暨認罪協商金之案件所侵害之法益類型及前期核撥情形,參酌檢
    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規定之支付原則,決定當期應支付各
    列冊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之金額。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0
十、執行審查小組會議,依冊列公益團體之性質、當期指定支付緩起訴處
    分金暨認罪協商金之案件所侵害之法益類型及前期核撥情形,參酌檢
    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規定之支付原則,決定當期應支付各
    列冊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之金額。
民國 99 年 11 月 09 日訂定
10
十、執行審查小組會議,依冊列公益團體之性質、當期指定支付緩起訴處
    分金之案件所侵害之法益類型及前期核撥情形,參酌檢察機關辦理緩
    起訴處分作業要點規定之支付原則,決定當期應支付各列冊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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