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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17 18:2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18
十八、檢察官實行公訴時,如認案件得為認罪協商者,得即依「檢察機關
      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與被告進行認罪協商。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18
十八、檢察官實行公訴時,如認案件得為認罪協商者,得即依「檢察機關
      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與被告進行認罪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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