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21 16: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推行國民保防教育實施要點 7
七、社會保防教育由內政部警政署負責推動執行。
民國 98 年 05 月 05 日修正
7
七、社會保防教育由內政部警政署負責推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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