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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6 06:5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勵志中學宿舍管理要點 7
七、申請借用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並按積點之多寡順序核配
    ,如積點相同而宿舍不敷分配時,以抽籤決定其優先順序;新到職人
    員自到職日起,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寡依序分配。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7
七、申請借用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並按積點之多寡順序核配
    ,如積點相同而宿舍不敷分配時,以抽籤決定其優先順序;新到職人
    員自到職日起,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寡依序分配。
民國 99 年 04 月 06 日修正
7
七、申請借用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並按積點之多寡順序核配
    ,如積點相同而宿舍不敷分配時,以抽籤決定其優先順序;新到職人
    員自到職日起,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寡依序分配。
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訂定
7
七、申請借用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並按積點之多寡依序核配
    ,如積點相同而宿舍不敷分配時,以抽籤決定其優先順序;新到職人
    員自到職日起,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寡依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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