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2: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2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指遴選於未設置專責政風人員之
    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兼辦政風業務之
    人員。
    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之機
    關、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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