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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19 23: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9
九、本監員工凡合於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送
    總務科審核轉陳,並繳驗戶口名簿影本,無自用住宅者,附本人、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修正
9
九、本監員工凡合於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送
    總務科審核轉陳,並繳驗戶口名簿影本,無自用住宅者,附本人、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9
九、本監員工凡合於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送
    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無自用住宅
    者,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修正
9
九、本監員工凡合於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送
    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無自用住宅
    者,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9
九、本監員工凡合於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送
    總務科審核轉陳,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無自用住宅
    者,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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