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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03 02: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毒品減害替代療法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20
二十、執行科應催繳指定之緩起訴處分金及定期查閱被告前科,有違反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各款之規定者,應即報請執行
      檢察官簽分撤緩案,送原偵查檢察官處理。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20
二十、執行科應催繳指定之緩起訴處分金及定期查閱被告前科,有違反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各款之規定者,應即報請執行
      檢察官簽分撤緩案,送原偵查檢察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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