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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08 11:0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毒品減害替代療法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10
十、說明會完成後,觀護人應即填具通知單,將被告同意、不同意參與或
    未依指定期日報到之旨報告檢察官依下列情形處理:
(一)不同意參與者,檢察官即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辦理。
(二)未報到之被告,檢察官得再傳喚命向觀護人室報到參加說明會,或
      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辦理。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10
十、說明會完成後,觀護人應即填具通知單,將被告同意、不同意參與或
    未依指定期日報到之旨報告檢察官依下列情形處理:
(一)不同意參與者,檢察官即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辦理。
(二)未報到之被告,檢察官得再傳喚命向觀護人室報到參加說明會,或
      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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