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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19 17: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26
二十六、解送人犯必須施用戒具,原則為兩人一組,採老少或案情一輕一
        重配,出發前除仔細檢查車輛之安全性外,應查視戒具有無毀損
        可能,及人犯身上有無藏匿兇器和其他足以攻擊戒護人員或破壞
        戒具之器物。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26
二十六、解送人犯必須施用戒具,原則為兩人一組,採老少或案情一輕一
        重配,出發前除仔細檢查車輛之安全性外,應查視戒具有無毀損
        可能,及人犯身上有無藏匿兇器和其他足以攻擊戒護人員或破壞
        戒具之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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