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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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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26
二十六、解送人犯必須施用戒具,原則為兩人一組,採老少或案情一輕一 重配,出發前除仔細檢查車輛之安全性外,應查視戒具有無毀損 可能,及人犯身上有無藏匿兇器和其他足以攻擊戒護人員或破壞 戒具之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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