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7: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22
二十二、請假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遇有緊急事故或急病,應先
        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報告,未經核准,不得缺勤。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22
二十二、請假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遇有緊急事故或急病,應先
        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報告,未經核准,不得缺勤。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