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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22
二十二、請假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遇有緊急事故或急病,應先
        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報告,未經核准,不得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