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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05 18:1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注意事項 3
三、大門門衛或服務台人員,遇有人民或團體陳情請願時,初步瞭解陳情
    要旨,應以親切和藹之態度將陳情人引入二樓會議室靜候處理;其人
    數多者,應請陳情人推薦代表,最多不得逾十人,其餘安排所外適當
    地點休息。
    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應指定「疏處小組」之相關業務成員共同接見或處
    理,並即陳報所長。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訂定
3
三、大門門衛或服務台人員,遇有人民或團體陳情請願時,初步瞭解陳情
    要旨,以親切和藹之態度將陳情人引入二樓會議室靜候處理;其人數
    多者,應請陳情人推薦代表,最多不得逾十人,其餘安排所外適當地
    點休息。
    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應指定「疏處小組」之相關業務成員共同接見或處
    理,並即陳報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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