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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04 17: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8
八、遇增加刑期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之類別核低其操行及教化二
    項分數。總刑期因裁定執行刑而縮短致變更類別者,亦可補其起分之
    差額。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8
八、遇增加刑期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之類別核低其操行及教化二
    項分數。總刑期因裁定執行刑而縮短致變更類別者,亦可補其起分之
    差額。
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8
八、遇增加刑期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之類別核低其操行及教化二
    項分數。總刑期因裁定執行刑而縮短致變更類別者,亦可補其起分之
    差額。
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8
八、遇增加刑期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之類別核低其操行及教化二
    項分數。總刑期因裁定執行刑而縮短致變更類別者,亦可補其起分之
    差額。
民國 95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8
八、遇增加刑期致變更類別者,依變更後刑期之類別核低其操行及教化二
    項分數。總刑期因裁定執行刑而縮短致變更類別者,亦可補其起分之
    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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