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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8 10:0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13
十三、受刑人違反紀律停止計分期間,再違反紀律者降級處分;第四級受
      刑人有紊亂秩序之情事,經核低分數已至最低起分無法核低時,得
      不為累進處遇。經一個月考核後有悛悔實據時,得由管教小組提累
      進處遇會議回復其累進處遇。
附註:感訓收容人折抵日數逾總刑期之比例,仍適用 97 年 05 月 22 日
      岩技所教字第 09711215 號函修正之「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
      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規定辦理。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13
十三、受刑人違反紀律停止計分期間,再違反紀律者降級處分;第四級受
      刑人有紊亂秩序之情事,經核低分數已至最低起分無法核低時,得
      不為累進處遇。經一個月考核後有悛悔實據時,得由管教小組提累
      進處遇會議回復其累進處遇。
附註:感訓收容人折抵日數逾總刑期之比例,仍適用 97 年 05 月 22 日
      岩技所教字第 09711215 號函修正之「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
      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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