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16: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3
三、凡未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未因違規停止接見尚在考
    核中之收容人,均得予以電話接見。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3
三、凡未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未因違規停止接見尚在考
    核中之收容人,均得予以電話接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