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7:3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矯正機關設置補習學校分校實施要點 3
三、分校置分校主任一人,由校長協調矯正機關首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綜理分校校務,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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