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9:5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矯正機關設置補習學校分校實施要點 14
十四、分校對於學生之操行考核及學業成績,應按月限期送交矯正機關,
      以為累進遇成績考核之依據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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