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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矯正機關設置補習學校分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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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分校對於學生之操行考核及學業成績,應按月限期送交矯正機關,
      以為累進遇成績考核之依據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