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5 21: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加強幫派分子管教應行注意事項 12
十二、各矯正機關應成立督導小組,指定副首長或秘書為召集人,每月召
      開會議一次,逐項檢討執行成效。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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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矯正機關應成立督導小組,指定副首長或秘書為召集人,每月召
      開會議一次,逐項檢討執行成效。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