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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01 01:0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新收入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4
四、貴重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一)值勤檢查貴重物品人員應會同收容人眼同將貴重物品逐一清點放入
      貴保袋內,並註明數量及是否有損壞情形,登記於保管袋上及保管
      簿上,無誤後以膠水密封裝訂,並令收容人於封口及接縫處捺印左
      手姆指指紋。
(二)同一收容人有多個貴保袋時,應以訂書機將之合訂,並以橡皮筋捆
      綁(注意勿綁太緊傷及物品)。
(三)項鍊、戒指應載明材質、外幣載明幣別張數及金額、行動電話載明
      廠牌簡稱、支票載明到期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4
四、貴重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一)值勤檢查貴重物品人員應會同收容人眼同將貴重物品逐一清點放入
      貴保袋內,並註明數量及是否有損壞情形,登記於保管袋上及保管
      簿上,無誤後以膠水密封裝訂,並令收容人於封口及接縫處捺印左
      手姆指指紋。
(二)同一收容人有多個貴保袋時,應以訂書機將之合訂,並以橡皮筋捆
      綁(注意勿綁太緊傷及物品)。
(三)項鍊、戒指應載明材質、外幣載明幣別張數及金額、行動電話載明
      廠牌簡稱、支票載明到期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4
四、貴重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一) 值勤檢查貴重物品人員應會同承辦物保之替代役男及收容人,三人
      眼同將貴重物品逐一清點放入貴保袋內,並註明數量及是否有損壞
      情形,登記於保管袋上及保管簿上,無誤後以膠水密封裝訂,並令
      收容人於封口及接縫處捺印左手食指指紋。
 (二) 同一收容人有多個貴保袋時,應以訂書機將之合訂,並以橡皮筋捆
      綁 (注意勿綁太緊傷及物品) 。
 (三) 項鍊、戒指應載明材質、外幣載明幣別張數及金額、行動電話載明
      廠牌簡稱、支票載明到期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