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4: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處理機關員工及民眾陳情請願案件處理要點 2
二、成立本所「處理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以下稱疏處小組),本疏處
    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所長擔任,小組成員為秘書、總務科長、戒
    護科長、輔導科長、作業科長、衛生科長、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
    統計主任、政風室主任等,由秘書擔任執行秘書,統籌處理本所陳情
    、請願事件。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2
二、成立本所「處理陳情、請願疏處小組」 (以下稱疏處小組) ,本疏處
    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所長擔任,小組成員為秘書、總務科長、戒
    護科長、輔導科長、作業科長、衛生科長、女所主任、人事室主任、
    會計主任、統計主任、政風室主任等,由秘書擔任執行秘書,統籌處
    理本所陳情、請願事件 (如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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