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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0.10 14:5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起分及遞加進度實施要點 3
三、依第二點增加起分者四級起分不得逾二‧四分,逕編三級起分不得逾
    二‧九分,變更刑期由短變長變更類別者依第九點之類別降低其操行
    及教化分數。
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修正
3
三、依第二點增加起分者四級起分不得逾二‧四分,逕編三級起分不得逾
    二‧九分,變更刑期由短變長變更類別者依第九點之類別降低其操行
    及教化分數。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3
三、依第二點增加起分者四級起分不得逾 2.4  分,逕編三級起分不得逾
    2.9 分,變更刑期由短變長變更類別者依第九點之類別降低其操行及
    教化分數。(以執行指揮書日期次月變更)
民國 94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3
三、依第二點增加起分者四級起分不得逾 2.4  分,逕編三級起分不得逾
    2.9 分,變更刑期由短變長變更類別者依第九點之類別降依其操行及
    教化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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