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第二點增加起分者四級起分不得逾二‧四分,逕編三級起分不得逾 二‧九分,變更刑期由短變長變更類別者依第九點之類別降低其操行 及教化分數。
三、依第二點增加起分者四級起分不得逾 2.4 分,逕編三級起分不得逾 2.9 分,變更刑期由短變長變更類別者依第九點之類別降低其操行及 教化分數。(以執行指揮書日期次月變更)
三、依第二點增加起分者四級起分不得逾 2.4 分,逕編三級起分不得逾 2.9 分,變更刑期由短變長變更類別者依第九點之類別降依其操行及 教化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