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13:0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郵寄包裹注意事項 6
六、寄送入之物品必須先予整理分類,發現無法檢查或不適合發給收容人
    之物品,則交由總務科保管或退回。
民國 99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6
六、寄送入之物品必須先予整理分類,發現無法檢查或不適合發給收容人
    之物品,則交由總務科保管或退回。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7
七、寄送入之物品必須先予整理分類,發現無法檢查或不適合發給收容人
    之物品,則交由總務科保管或退回。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7
七、寄送入之物品必須先予整理分類,發現無法檢查或不適合發給收容人
    之物品,則交由總務科保管或退回。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