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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04 13:4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敦品中學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12
十二、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
      項提出陳情時,本校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送主管機關並副知陳情
      人。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12
十二、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
      項提出陳情時,本院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送主管機關並副知陳情
      人。
民國 94 年 04 月 07 日訂定
12
十二、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
      項提出陳情時,本院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送主管機關並副知陳情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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