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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16 06:0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舊法評分要點 6
六、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其相差不得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相差超過 0.3  分者
    ,取其平均分數起分。
民國 94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6
六、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其相差不得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相差超過 0.3  分者
    ,取其平均分數起分。
民國 9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6
六、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其相差不得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相差超過 0.3  分者
    ,取其平均分數起分。
民國 86 年 10 月 23 日訂定
6
六  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其相差不得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相差超過 0.3  分者
    ,取其平均分數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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