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7:1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4
四、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時,應請其填具賠償請求書。其有代
    理人者,並應請其提出委任書或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
民國 94 年 04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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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時,應請其填具賠償請求書。其有代
    理人者,並應請其提出委任書或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
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4
四、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時,應請其填具賠償請求書。其有代
    理人者,並應請其提出委任書或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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