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07: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注意事項 32
三十二、駕駛因個人疏忽或過失等情節重大而使車輛受損、配件遺失,違
        規受罰其維修、新購及罰金等費用,由駕駛個人負責。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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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駕駛因個人疏忽或過失等情節重大而使車輛受損、配件遺失,違
        規受罰其維修、新購及罰金等費用,由駕駛個人負責。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32
駕駛因個人疏忽或過失等情節重大而使車輛受損、配件遺失,違規受罰其
維修、新購及罰金等費用,由駕駛個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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