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20 08: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注意事項 20
二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之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
      工作怠惰者。
      態度傲慢、言語粗暴,不服從長官糾正者。
      損毀公物者。
      遞送公文擅自翻閱,故意洩密者。
      意外或緊急事故,推諉工作責任或處置不當者。
      行為不檢者。
      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第五章工作時間及工作應遵守事項之規定者
      。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20
二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之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
      工作怠惰者。
      態度傲慢、言語粗暴,不服從長官糾正者。
      損毀公物者。
      遞送公文擅自翻閱,故意洩密者。
      意外或緊急事故,推諉工作責任或處置不當者。
      行為不檢者。
      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第五章工作時間及工作應遵守事項之規定者
      。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20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之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
工作怠惰者。
態度傲慢、言語粗暴,不服從長官糾正者。
損毀公物者。
遞送公文擅自翻閱,故意洩密者。
意外或緊急事故,推諉工作責任或處置不當者。
行為不檢者。
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第五章服勤時間及服勤應遵守事項之規定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