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20 05:3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綠島監獄收容人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4
四、藥品:藥品之送入,必要時得准許之,送入者以收容之祖父母、父母
    、妻子、子女為限。
 (一) 收容人可指示定所需之西藥名稱,經本監醫師認可開立處方後委託
      衛生科代購。
 (二) 衛生科無法代購西藥,收容人得持本監醫師之處方,請家屬購之,
      家屬購得知西藥品 (不得拆除) 連同處方 (本監醫師開立者) 一起
      送入,經衛生科檢驗認可後,始得給予服用。
民國 86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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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藥品:藥品之送入,必要時得准許之,送入者以收容之祖父母、父母
    、妻子、子女為限。
 (一) 收容人可指示定所需之西藥名稱,經本監醫師認可開立處方後委託
      衛生科代購。
 (二) 衛生科無法代購西藥,收容人得持本監醫師之處方,請家屬購之,
      家屬購得知西藥品 (不得拆除) 連同處方 (本監醫師開立者) 一起
      送入,經衛生科檢驗認可後,始得給予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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