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5: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 4
四、尚未編等者如有違規情形,視情節輕重、犯後態度及悛悔情況等暫緩
    適用累進處遇一至二月。
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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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尚未編等者如有違規情形,視情節輕重、犯後態度及悛悔情況等暫緩
    適用累進處遇一至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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