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00:1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核發交通費要點 7
七、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發交通費:
    1.已配住本所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者。
    2.現住所距離本所地點一公里以內者。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訂定
7
七、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發交通費:
    1.已配住本所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者。
    2.現住所距離本所地點一公里以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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