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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核發交通費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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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核發交通費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
7
七、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發交通費: 1.已配住本所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者。 2.現住所距離本所地點一公里以內者。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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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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