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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核發交通費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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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發交通費:
    1.已配住本所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者。
    2.現住所距離本所地點一公里以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