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8 19: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 5
五、經評審入選之建議,可全部或部分採行者,應即送請相關主管單位擬
    定執行方案,簽請處長核定後實施。如嗣因情勢變更礙難實施者,得
    簽陳核定免予實施,並通知原建議者及會知本處建議評審小組。
    建議案如須再向其他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建議者,則依程序送請主辦
    單位擬辦,俟有關機關採行後再予敘獎。
    建議案如經評審全部或部分留供參考或不予採行者,嗣後因限制原因
    己不存在或情勢變更,原建議者得申請重審,經採行者得予補行敘獎
    。
民國 93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5
五、經評審入選之建議,可全部或部分採行者,應即送請相關主管單位擬
    定執行方案,簽請處長核定後實施。如嗣因情勢變更礙難實施者,得
    簽陳核定免予實施,並通知原建議者及會知本處建議評審小組。
    建議案如須再向其他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建議者,則依程序送請主辦
    單位擬辦,俟有關機關採行後再予敘獎。
    建議案如經評審全部或部分留供參考或不予採行者,嗣後因限制原因
    己不存在或情勢變更,原建議者得申請重審,經採行者得予補行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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