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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7 08:2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受戒治人戒治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0
十、受戒治人若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因身體、心理、精神方面障礙,
    不適予戒治處遇課程者,經醫師診斷證明,提所務會議審定後,該期
    成績視同合格。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10
十、受戒治人若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因身體、心理、精神方面障礙,
    不適予戒治處遇課程者,經醫師診斷證明,提所務會議審定後,該期
    成績視同合格。
民國 93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10
十、受戒治人若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因身體、心理、精神方面障礙,
    不適予戒治處遇課程者,經醫師診斷證明,提所務會議審定後,該期
    成績視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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