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23:1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觀護所辦理教學應行注意事項 2
二、少年入所時經查明為在學少年者,應依其年級、程度、分別編入不同
    班級,繼續接受教育,並得分為若干小組,使之互相切磋。
民國 69 年 10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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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少年入所時經查明為在學少年者,應依其年級、程度、分別編入不同
    班級,繼續接受教育,並得分為若干小組,使之互相切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