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11:0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宿舍管理辦法 10
十  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得配人應於一個月內遷入居住 (以簽
    約之日為準) ;逾期未居住者,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先報請核准者外
    ,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
民國 90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10
十  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得配人應於一個月內遷入居住 (以簽
    約之日為準) ;逾期未居住者,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先報請核准者外
    ,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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