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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宿舍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
10
十  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得配人應於一個月內遷入居住 (以簽
    約之日為準) ;逾期未居住者,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先報請核准者外
    ,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